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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2015〕177号

各有关单位:

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更好的推动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与规范管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科技发展需求,修订《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队伍建设与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发展计划、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监督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
(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绩效的评估和检查,制订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专业评估机构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接受和处理申诉等。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对于市科委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评估和检查,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设
第八条 市科委根据本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定位:
(一)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进一步提升上海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为主要目标,瞄准科技前沿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
(二)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以研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在本领域中具有国际、国内或上海市先进水平或特色,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上海市重大科研任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研究实力强,在本市处于领先水平;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在本领域能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提供创新支撑。
(二)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二十人以上。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依托单位须承诺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
第十一条  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
第十二条 市科委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汇总和决策。
对批准立项建设的,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编写建设计划任务书,审核后报送市科委。市科委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共同签订建设合同和计划任务书。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委。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六十岁。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评估后换届,换届结果报送市科委。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重点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同一类型的省部级以上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等,审批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人数为九至十三人单数不等,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秘书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建立访问学者制度,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门户网站,并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门户网站建立有效链接。通过重点实验室网站和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及配套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定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实验室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运行和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销。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审核。
市科委不予受理当年需评估的重点实验室提出的变更与调整申请。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每年12月底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年度报告。除涉密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市科委将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对年报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并将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报送市科委。
市科委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形式包括: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重点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五条 市科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按生物医药领域、信息与工程领域、材料与其他领域的顺序,每年开展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三十六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见附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科委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五类:“优秀”、“良好”、“一般”、“ 基本合格”与“不合格”。
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将以“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补助重点实验室在评估期内的科研支出。
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验室,市科委予以通报,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在半年内需提出整改方案报送市科委;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实验室,市科委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其他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 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市科委承担。
第三十九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在提交评估申请书,可同时提交实验室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集中开会汇报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参评实验室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市科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实验室通报批评或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三条 评估工作中,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人员或评估专家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可向市科委提出质疑或申诉,市科委将予以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市科委酌情更换专业评估机构,取消该评估专家在专业评估机构专家信息库的专家资格,并通报该评估专家的依托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沪科〔2010〕3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评估工作分评估前准备、初评、复评和评估结果公布四个阶段。
第二条 专业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实验室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细则和评估实施方案,具体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
第三条 列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按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 评估专家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组成;对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专业评估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产业界的专家。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科委确定当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专业评估机构。
第六条 专业评估机构制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科委审批。市科委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租用会场费、交通费、专家住宿费、专家评审费等。
第七条 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参评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进行分组,每组的参评实验室不少于五个。
第八条 市科委审定评估细则、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后,专业评估机构制作统一的评估手册,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需评估的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印发评估通知和评估手册,布置评估工作。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在评估名单下达后按规定时间要求,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填报并提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并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八份,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寄(送)达市科委。
第十条 专业评估机构根据参评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由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科技管理专家组成。
与参评实验室有关的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托单位人员、兼职人员、客座人员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十一条 为规范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应在初评开始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召开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并组织对专家组全体成员的培训。所有现场评估专家均应参加。主要包括:评估机构向评估专家分组发放评估手册、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供专家审阅;解释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说明;阐明评估纪律,明确评估工作公正性和科学性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初评工作分现场考察和集中汇报两部分,一般在每年十月份开始。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由评估工作人员带领各组的管理专家赴参评实验室现场考察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运行经费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每个实验室的现场考察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评估工作人员根据参评实验室提交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和实验室年度报告,现场核对相关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资料审核表》。
考察专家须随机抽选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实验室应提供和展示各类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明、实验记录、规章制度等资料。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未按规定标注的,不予统计;不是利用重点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获得的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不予统计。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实验室的现场考察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统计数据,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汇总表》,在集中汇报会时提供给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集中汇报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报告、现场答辩等。每个实验室的集中汇报会时间为半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报告应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其主要内容为实验室在科研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实验室工作报告由实验室主任汇报。
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介绍实验室最具代表性的五项科研成果,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汇报。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符合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科研成果,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实验室考察报告由实际现场考察实验室的专家汇报,向专家组成员介绍现场考察和访谈情况。
专家组成员根据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成果报告和实验室考察报告,可向实验室参评人员提问。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就参评实验室在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进行讨论评议,并拟定评估意见。讨论评议期间,参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完成对本组所有参评实验室集中汇报后,由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组全体成员,根据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以及现场考察、集中汇报、定量数据和年度考核情况,分别填写《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评分表》,对参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研究形成初评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九条 评估工作人员当场汇总并向专家组汇报定性打分结果,专家组提出本组参评实验室的初评综合排序意见,初评综合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30%名和最后20%名的实验室参加复评。
第二十条 专业评估机构将初评定性打分结果、综合排序、拟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复评专家组名单等材料报市科委。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复评工作以集中开会汇报的形式进行评议,一般在每年十一月份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专家组由一至两名初评专家,五至七名科技专家和一至两名管理专家等十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复评主要内容包括:复评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初评结果和初评意见、现场考察书面材料和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参加复评的实验室记名定性打分,并提出复评综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汇报实验室评估期内在科研、学术交流、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主要是介绍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评估机构汇总复评专家打分情况、评估工作材料和复评评估结果,在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评估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在审核评估报告基础上,结合实验室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情况,确定评估结果,并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发布,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反馈评估专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基本合格”、“不合格”五类。
参评实验室中,排序(按分数由高到低)前15%名的为“优秀”实验室,最后20%名的为“一般”实验室(其中最后10%名的为“基本合格”实验室),复评平均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实验室。其他参评实验室为“良好”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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