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实验室是上海市重点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上海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水平,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学校管理,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客座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实行室务例会制度,定期由室主任主持例会,商讨实验室近期的工作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十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室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进行专利的申请、实施和转化。自主知识产权按照实验室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积极争取和主办国际或双边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欢迎和支持国外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访问和学术交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快实验室的发展,提高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和地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课题申请制度,开放课题申请和管理按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同济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的《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设备申购及固定资产入帐管理办法》、《低值品管理办法》、《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化学危险品安全实施细则》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全局发展需要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十八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实验的可靠。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精神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校、院(系)审批。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拨款、贷款与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本条例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08年12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