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实验室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一、本实验室开放项目周期一般为1~2年。对于时间为两年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递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内容包括:a. 年度进展情况;b. 成果和论著的书面材料;c. 经费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学委会将根据课题的年度进展和成果情况,确定第二年度的资助强度。

二、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结题报告。内容包括:a. 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b. 附寄全部论文或其它成果的复印件;c. 对课题发展的设想。年度报告或结题报告,如果需要召开会议讨论,则会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结题报告须经我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再申请新课题,对于完成情况良好者,优先资助。

三、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在作者单位栏除本单位外还必须写上“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字样。否则,不能作为本开放课题的成果。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所产生的专利,其专利权归申请人原单位所有,但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本实验室报告申请的专利,并作为本实验室开放课题的成果。

四、开放基金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主要为使用本室仪器设备的测试费及在本室加工样品的材料费和加工费(不低于资助金额的60%);对于使用本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

2)学术活动费(指与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论文出版费和以本实验室名义出席的国内国外会议的会务费用,其中出席会议提交的论文,在作者单位栏必须是“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

3)外地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的往来旅差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以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为限)。

4)课题经费限于在同济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由实验室学术秘书管理,使用权属于各批准课题的负责人。

5)课题研究结束后剩余的原材料和用开放基金购置的简单装备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剩余的经费可顺延二年使用,主要资助其间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但作者单位栏除本单位外还必须写上“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字样。

五、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按学委会批准的原申请报告的目标和主要内容进行。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需对原研究大纲作重大修正时,必须获得学委会主任批准。如经检查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所资助课题未经批准而严重偏离研究大纲,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六、因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流动性较大,不易管理,本实验室对以硕士、博士研究生为申请人的课题申请一般不予资助。

 

 

 

 

 

同济大学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0812月

 

注:课题负责人如在接到课题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就条例的具体内容向本室提出异议。即表示愿意执行条例的所有条款,并授权我室按此条例进行管理。

 

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物理馆6楼 / 赤峰路67号同济大学南校区第一实验楼6楼 电话:(86)021-65985221/65980771/65982763
版权所有:同济大学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