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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两个文件(教技[1999]5号),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欢迎国内外学者前来申请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并制定如下访问学者基金管理条例。

一、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对于提高高等学校的师资水平和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提高全民族的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

二、访问学者基金用于支持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的知名科学技术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所需费用。访问学者基金鼓励重点实验室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专家,特别是5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做为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工作。

三、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下述三种类型:来自境外的科学技术专家,境内而非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原则上,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境外访问学者不低于1个月,境内而非本校访问学者不低于3个月,本校访问学者不低于6个月。

四、本重点实验室公开邀请对该访问学者基金有兴趣的境内外中青年学者可随时通过本室提出访问学者申请。

五、本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联系人制度,对申请本室访问学者基金的学者,由实验室主任和我室相关的学科方向的带头人具体开会讨论,并根据实验室的学科方向、工作重点和申请者的学术专长确定本次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申请人。经教育部批准的访问学者,本室确定相关的学术带头人为其联系人,负责与访问学者建立联系、访问学者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和学术交流事宜。

六、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七、与本实验室访问学者有关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年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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