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为了对实验室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特制定《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1.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应按计划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及学术论文。对没有按期完成计划或方案出现问题的研究工作,实验室主任有权要求该课题组修改研究计划或终止计划执行,直至取消基金资助,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2.研究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述资料档案:
(1)研究工作报告。有成果鉴定的,要有鉴定证书。
(2)学术论文和专利副本。
3.研究成果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以促进学术交流。科研成果归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凡属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论文发表时研究者名字后需署明本实验室名称“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或“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Special Artificial Microstructure Materials and Technology, Tongji University”,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凡自带课题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论文发表时署研究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名字,并注明在本实验室工作。
4.凡用实验室经费出国人员,回国带回的一切技术资料归实验室所有,存档保管,使用时办借阅手续。不交资料,不预报销。按国际惯例,加强国际学术交流,改善国际合作条件,外籍客座人员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做出的成果属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5.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在实验室设计、制备或购置的仪器设备产权归实验室,并留在实验室继续使用。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08年12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