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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低值设备和器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配合深化改革,加强低值设备、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是指:单价800元人民币以下的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玻璃器皿、元器件、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品(金、银、铂金及其制品)等为低值设备和器材。但是设备的附件(如照相机镜头、三脚架、显微镜附件、投影与放映用幕布等)一律不单独建帐,应随主机作增值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对本单位的低值设备负有建帐、监督、核对、调拨、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报废等由主管实验室设备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室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工作人员(即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低值设备和器材。设备管理员要做好日常的记帐、出借、调拨等工作,做到手续清楚,定期核对,帐物相符;并将原始凭证(低值 “验收入库单”第三联〔使用单位保管〕、报废报失单、调拨单等)妥善保存,按年份分类装订成册备查。

第六条  凡借给个人使用的物品,必须办理借用手续,用毕应及时收回。丢失、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第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低值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组织室内多余的低值设备和器材的调剂使用。

第八条  低值设备的报废(报失)必须填写报废(报失)单,由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批后,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批准报废的低值设备,由归口部门统一回收后,凭报废(报失)单的第四联(退申报单位留存)方可销帐。

第九条  使用危险品要有审批制度,并指定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领料和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时确保安全。

第十条  实验室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以及交清个人保管的低值设备和器材手续,经设备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年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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