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安全监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实验室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购买和运输: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委托设备处办理,报校安全办备案。
第四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 定期由设备处安全办公室负责收取。处理前,各使用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
剧毒品 其处理由实验室向安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办理。
第五条 管理:
严格落实“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报保卫处、安全办备案。
剧毒品的管理采取用多少、买多少的限制措施。使用时做好使用记录,做到帐帐、帐物相符,用剩物品严加保管。
第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5.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
6.化学危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七条 安全措施和安全设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和生产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品试验或生产的职工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在试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年1月(制定)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实验室设备工作。根锯“统一领导,分口管理”的原则,由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所有的仪器,并负有监督、检查、调拨、分配、管理的职责,再根据设备的具体使用人或课题组,指派各分室设备管理者,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二、管 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设备的购置经费分为两块:自筹经费(俗称科研经费)和项目经费。
1.各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方向发展的需要,直接采用科研经费购置所需设备。
2.项目经费由实验室统筹规划,如需使用,必须向实验室提出设备购买申请。
3.实验室根据建设规划和研究方向的需要,制订出下年度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4.仪器设备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下(含2千元)的材料,由实验室负责购置;单台价格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或系统总价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2千元人民币以上的材料,委托设备管理处采购。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实验室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校验,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逐项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记录》。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和大型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组织验收小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和使用者联合验收,逐条考核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等,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进口及国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质量验收记录》,列出验收技术指标签名后存档。上述验收中,如发现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由采购部门向供货(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精密、贵重、稀缺、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技术指标,应由采购部门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未经商检不得动用。
第四条 为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建立必要的帐册,进行登记、核算、管理、清点等。实验室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分户帐,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者,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五条 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特殊改装的,由使用者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主管实验室领导签署意见,报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拆改;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需经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损失。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仪器设备出借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后,管理员办理出借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外单位向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实验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同意,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设备管理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1)校外单位洽借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使用者和实验室负责人同意批准,报设备管理处备案,方可办理借用协议书,并收取一定费用。
(2)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给私人使用。实验室内的教师职工因工作需要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签字批准。本科生和研究生需要借用,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归还时,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如发现损坏,遗失,应予赔偿。
(3)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的教职工,毕业分配的学生离开本实验室前,应归还借物。
三、处 置
第七条 仪器设备调动时,由设备管理员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经调出和调入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盖实验室章,报设备管理处,经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认可后,方可调动。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必须确认是实验室闲置多余,己不适用于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调拨单位必须持正式介绍信,向实验室和设备管理处洽谈协商,经三方同意后,办理《上海交通大学物资设备调拨单》,并经对方单位签章认可后,方可调拨。外调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有价转让。
2.单价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外调,可由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批、报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报废: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者;
(2)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者;
(3)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者;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5)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2.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者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大型设备报废审批表》,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审核后,送设备管理处审定。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和赔偿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其中失窃者须上报校公安处备案,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年1月(制定)
重点实验室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多余、闲置、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界限
1.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2.闲置:是指实验室内各使用单位中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
3.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4.报废: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①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② 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接近新购价格;
③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④ 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⑤ 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二、报批权限
1.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先填写“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提交院(系)。
2.原价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请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因特殊需要,经设备管理处批准,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进入低值品帐中。
三、帐务处理
办完审批手续后,由设备管理人员凭《设备固定资产报废单》第一联(销帐联),到设备管理处销帐。
四、奖惩
1.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实验室给予批评或处罚。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
金属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1年1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