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管 理 办 法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是学校管理基础工作之一。为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劳动等项活动顺利进行,优化环境,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工作是我们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和法规,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自觉遵守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法行政,以法办事。
第二条 搞好安全、环保工作,不仅是一项任务和要求,而且是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的标志。安全、环保工作应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开展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作为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各级人员必须把它列入工作议事日程。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要本着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必须有专人分工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和环保工作,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安全、环保管理
第四条 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实验室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主任做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调整,并报安全办公室备案,由安全办统一组织安全培训。
第六条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张挂在明显的地方,严格执行。
第七条 工程项目和房屋修缮必须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审核。对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施工队伍应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委托方对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八条 各类在用的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不准随意改动安全保护装置,高出地面的操作台应设置防护拦。井、沟、坑、洞等应设置盖板。
第九条 仪器室、仓库、重点要害部位、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因特殊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向校消防科,安全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同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以防万一。新进人员,包括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在掌握了安全操作技能和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独立操作。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学生进行实验、实习应由带班教师或指导教师进行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设课考核。
第十条 电气设备或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实施。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因需要拉接临时线,应经动力科和安全办同意,用后即刻拆除。各种移动电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经许可使用的空调器、电热器具必须办理安全使用责任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配备符合本单位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明显、便于拿取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物件,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 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新设置、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对接触有害物质人员要定期体检并按有关规定发给营养保健费,必须严格按规定正确使用劳防用品,禁止劳防用品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噪声。对“三废”和噪声必须积极、认真地治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
三、危险物品与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十五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电梯与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及危险性较大设备必须办理登记、审证和年检手续,待安全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安全阀和压力表必须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可靠。各种压缩气瓶不得靠近热源或明火,防止曝晒。使用中禁止碰撞和敲击,漆色标记保持完好,专瓶专用。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健全完善使用制度,确保绝对安全。如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上报。
第十七条 使用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要求,做到使用记录齐全,两人管理,两人取用,两把锁。申购剧毒品,必须由实验室主任,支部书记签字,经校保卫处、设备管理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购买手续。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不得擅自处理。
四、事故处理及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若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事后应依照“三不放过”原则,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事故的经过、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事故后群众接受教育的情况和采取的防范措施等,不准隐瞒不报或谎报事故真相。
第十九条 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对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同济大学上海市特殊人工微结构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年1月